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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发的年终奖,离职后还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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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情况下,当年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在次年年初(不排除有公司在年前发放年终奖的情况),而此时正好是劳动者跳槽最为频繁的时候。跳槽之后,原单位发放上年度年终奖,自己还能不能领取呢?这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很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问题。

一些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员工,在知悉公司发放了年终奖后,便请求公司按照上年度工作时间的比例向自己发放年终奖,但往往得到公司拒绝的回复,认为员工既然已经离职,那就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对此,因为离职后年终奖的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只不过有的人拿到了年终奖,有的人却与之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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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我们能不能领取年终奖?有什么标准和要求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这是因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一句话总结上述内容,对于劳动报酬,有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内容执行;只有集体合同的,按照集体合同内容执行(包括同工同酬);都没有的,那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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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的,此时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在双方已就年终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协商往往难以奏效;而当前我国并没有对于年终奖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向其他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得出离职员工原本可能获得的年终奖数额,再依据其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数额。

一句话总结上述内容,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同时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也未作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同工同酬的严责,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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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说去,感觉发生争议的时候,公司处于下风啊。其实不然,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为避免离职员工和公司因为年终奖对簿公堂的现象发生,各位HR们需要注意: 一、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标准、条件等做出明确约定。 二、在集体合同中对年终奖的相关问题做出约定。三、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并向劳动者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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