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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发布全国首个网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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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签 2017-06-10 22:21 抢发第一评

网贷行业又有大动作了!近日来,继广东厦门北京网贷监管力度频频升级之后,上海成为这次监管的主战场。

近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首届“中国金融科技上海论坛”上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指引》)。

敲黑板,这可是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还记得举国欢庆六一儿童节之际,上海市金融办放出大招,在6月1日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没过几天又出放大招,由此可见,监管落地的相关工作推进效率非常高呀。


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对网贷平台影响

开门见山,这对网贷平台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1、这是为了让网贷平台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工作更好地开展,意味着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工作得加紧提上日程了。

2、电子合同成网贷平台标配及必要备案材料,且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简单说,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电子签名+电子数据存证,是平台的标配,是当下网贷行业急需重点采取的合规建设。

行业不断变化,政策也不断在调整,但是,对于平台安全性的要求却永远只高不低。此次,重磅发布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意义重大。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出台到现在已过去9个月,这对想要脱颖而出的平台来说可谓是争分夺秒。其意义重大不言而喻,而且势必影响其它各地网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推进。


指引要求

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系统稳定、安全有保障

但是,对于第三方数据存证平台合规性也有相应的要求(以下会有详细解读),选择怎样的第三方平台非常重要。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通过规定第三方存证平台需要达到的基本技术标准来满足网贷平台信息安全、系统稳定的需求。

1号签电子签名领域以产品稳定,技术过硬著称,提供了完整的电子签名解决方案,服务了掌众金服、希望金融、爱钱帮,旺财谷等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从电子签名到第三方数据存证,这不仅是网贷监管细则以及地方性细则对于网贷平台的要求,也是1号签一直以来在做的事情。

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这句话也非常适用于当下的网贷行业。进入2017年以来,网贷行业的合规化进程开始加速。行业发展不断证明,最终脱颖而出的,永远是注重品质注重口碑的企业。现在正是抢占市场、奠定地位的重要时段,选择1号签,践行监管合规要求,共赢无限未来。



1号签:安全、可信、稳定、权威

不论是基于安全、稳定的考量,还是面对平台服务及用户体验,1号签都是网贷平台的最佳选择。

对于接入了1号签电子合同服务的网贷平台来说,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同时还能收获:

1、获得全流程的电子合同存证解决方案, 让投资人更加放心,提升平台公信力。

1号签拥有核心专利技术,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可信时间戳等。拥有全流程的电子合同存证解决方案,不但可以进行电子数据存证,还提供合同从生成、签名到存储的全流程操作。

2、提高化解纠纷的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1号签采用国家级品质的CFCA的CA证书,信用比较高。一旦出现纠纷,可以联合CFCA提供由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合法性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法庭一般会直接采纳。记录的证据链信息非常完整,方便网贷平台事后取证,彻底杜绝证据链被篡改或污染的隐患。

3、电子签章极速响应,带给平台更为便捷优质的用户体验。

网贷平台合同签署量大,这就要求电子签章的响应速度足够快,且稳定,能容纳并发的电子签章操作。1号签产品技术领先同行至少6个月;电子签章毫秒级响应;API对接简单快速,功能强大;SDK签章分离,文件始终保存于本地平台。

上海监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的出台正如一夜春风,将电子签名、电子存证落实到网贷行业,进一步加速了整个行业的合规化进程。在未来,必将有更多地方性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出台,1号签愿为更多网贷平台的安全合规运营保驾护航,助力网贷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下面附上《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全文及解读(方括号内文字为解读内容)来源:网贷之家


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的依据。】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是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作为存证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内涵不应仅仅包括数据保存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而电子签名技术和电子认证只有在存证人提供合同签署服务时才会使用和涉及】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是指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网络借贷各参与方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网络借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本指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指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本条综合了各方意见,对电子合同进行界定。主要囊括了电子签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数据电文等几个要素,尤其是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签署的文件并不止限于借贷合同、可能还有用户使用协议、出借人投资能力评估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因此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并不局限于借贷合同,也不局限于电子合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条直接引用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和定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证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

【采用“存证人”的说法与各监管规定的表述一致,且存证人提供了签署、存证等服务并且不局限于签署电子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委托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履约、公正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

【平等自愿是双方关系,诚实履约、守法是存证人开展业务的底线,不能为业务丧失道德和法律底线;公正是存证人开展业务的立场,表明是中立的,并不会偏袒某方利益;安全规范是存证人应关注的业务重点。】

第二章委托人

第七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采用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签署,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充分地记录并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确保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

(三)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配合存证人进行身份认证;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活动的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相关电子合同及数据应当经由委托人自行保存的同时委托存证人保存,保存期限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同意并授权存证人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存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此条综合了各方意见,电子合同存证只是各方签署的电子文件信息的记录。】

第三章存证人

第八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作为存证人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信息安全团队,存证人须取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系统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第三级要求并通过相应测评;

(三)明确负责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技术系统;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信息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的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条综合了各方意见,之所以强调“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的能力”,是因为网络借贷业务所涉及的用户遍布全国,并不仅限于上海区域。】

第九条存证人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体系和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并提供完善的存证信息查询功能;

(二)具备完善的鉴权机制和身份认证功能,能够对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及其他授权用户的身份真实性进行认证,并能够完整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以备审计;

(三)具备保证存证数据完整性、机密性的技术机制,综合运用哈希校验、电子签名、密码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存证数据被篡改,确保存证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四)系统具备高可用性(99.99%以上),应通过同城双活、异地容灾等机制保障业务连续性,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具备防御大流量DDoS攻击的带宽资源;传输存证数据时应通过SSL256位加密通道;具备可靠的异地容灾备份机制,存证数据至少在异地保存2个副本;

(五)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高并发条件下的电子合同存证、查询等各类峰值操作;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条综合了各方意见,主要规定存证人业务系统应达到的条件,规定比较具体,主要满足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存证人系统安全高效稳定的运行需求。本条提及“存证人对接口的使用方应有完善的鉴权机制”就意味着存证人业务系统应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认证和校验功能,可以防止恶意用户进行非授权操作。】

第十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置相应的系统接入标准,并为其系统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登录存证平台查询、下载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提供支持,安全保管客户账户信息,确保各账户关联的数字证书由账户所有人专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存证合同约定,向授权对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报告;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数据及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对存证数据履行安全保管责任,采取各项措施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破坏或丢失,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存证业务;

(六)加强信息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确保存证平台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保密性,不得将委托人及其客户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存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此条综合了各方意见对存证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进行存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原始信息:

(一)网络借贷业务各参与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

(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信息;

(三)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签订电子合同的时间信息;

(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签订电子合同的网络地址信息;

(五)其他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

【此条综合了各方意见,以上信息对于存证人出证是关键信息,具备以上信息可以满足监管需要,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且不会造成用户使用电子合同的不便。】

第十二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提供的出证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认证信息,分为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和企业实名认证信息:

1.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应至少包含个人姓名、通过实名认证时间、CA证书序列号、CA证书主题、CA证书颁发机构、CA证书有效期。除此以外,可根据存证人采取的认证方式不同,采集不同的个人身份认证信息。

2.企业实名认证信息应至少包含企业名称、企业证照图像、企业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通过实名认证的时间、CA证书序列号、CA文件哈希值。

(二)电子合同验证信息,应包含电子合同编号、文档名称、最近签约时间、所有签约人账号信息、电子合同签署前后的哈希值等内容。

(三)行为审计信息,应包含各签署方签署电子合同的账户登录时间与登录IP地址、各签署方的签署时间与签署IP地址等内容。

(四)结论信息应包含各签署主体之间签署电子合同的事实、所有签署主体的电子签名信息是否真实、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等内容。

(五)存证报告中应包含委托人或相关方申请出证的已签署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

【此条综合了各方意见,把实践中需要出证的关键信息进行了列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证人作为电子合同存证机构。

【此条出于监管效率的考虑。】

第十四条存证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接入方的网站域名;

(四)电子合同存证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五)存证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六)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的条件和方式;

(七)存证业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证业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此条对存证服务合同的关键和共性内容进行了总结。】

第十五条委托人和存证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此条强调数据传输的安全与顺畅。】

第十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依法对委托人的电子合同存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人和存证人应予以配合。

【此条是为了方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第十七条委托人需向存证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存证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数据错误或流程不当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条为存证人就数据提交的质量免责,明确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证人”做营销宣传。

【此条明确存证人不为委托人背书。】

第十九条存证人应根据电子合同的存证数量、存证期限、存证空间、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证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证业务为由进行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条明确存证人要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存证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此条明确存证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应根据上海市辖区管理范围内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相关最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调整。

【此条说明,如相关征求意见稿最终发生变化,将随之调整修订。】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所属会员单位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此条明确本指引属于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公布前已经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且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根据本指引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此条明确了相关整改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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