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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 齐爱民教授谈网红被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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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财经 2019-08-10 07:55 1人在评论

原标题:法制日报 | 齐爱民教授谈网红被恶意抢注

“数据人”第924期投稿邮箱3421899970@qq.com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近期,有不少网红博主、达人遭遇自己的名字被第三方抢注商标,导致无法在网络使用自己名字的情况。而抢注的第三方则向这些网红博主、达人以维权名义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对此,有律师称,目前市面上有公司专门寻找热门IP,并抢注商标。抢注成功后,这些公司就会向被抢注者发起“维权”,最终目的是从中获益。律师建议,如果能判定是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可以申请商标无效。但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维权并不容易。此前发生过很多案例,当事人被抢注了商标,因维权成本太高,选择了妥协。针对这一问题,齐爱民教授接受了法制日报采访。

法制日报

您认为应当如何看待网红名字被抢注的问题?

齐爱民教授

抢注网红名字商标本质上与传统抢注名人、明星姓名商标的形式相同,只是随着“流量为王”时代的到来,恶意抢注者利用大流量网红进行商标抢注成为“傍大牌”的新型模式,由于多数网红缺乏相关知识产权布局、维权的意识,反而遭到恶意抢注者勒索,对于网络红人的姓名权、名誉权以及经济利益都将带来极大损害。

法制日报

如何判定抢注行为?

齐爱民教授

依据我国最新修订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抢注行为的核心判定要件为“不以使用目的”与“恶意”。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大批量申请注册商标等行为均涉及商标抢注的要件,近期发生的抢注网红商标并勒索被抢注者的情形就是典型的抢注行为,抢注者主观上期望“合法获利”,而客观上无法提供出有效的使用商标的证据。

法制日报

请问当事人应如何维权?目前维权面临哪些困境?

齐爱民教授

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可以通过商标无效程序进行维权,商标注册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对于以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维权、刑事立案等方式进行维权。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一个是维权成本高,商标维权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必须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代理人进行维权;另一个是证据的收集困难往往导致维权失败,大多数网红以及名人并未具备保留证据的意识以及能力,这也是商标抢注维权困难的关键原因。

法制日报

恶意抢注商标屡禁不止,是何原因?

齐爱民教授

第一,恶意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便可以申请商标是导致商标被抢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第二,法律规定缺失,被抢注维权困难。一方面,自身权利商标被抢注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维权负责人对商标无效程序、诉讼程序进行处理,面对商标恶意抢注时往往因为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而对于维权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十分明晰,处罚力度不及获利之大,抢注者仍肆无忌惮。第三,国内新媒体运营平台对于网红名人的商业价值开发管理缺乏相应制度,网红名人自身缺乏布局意识、维权意识,无法预见或难以顾及商标抢注行为。

法制日报

解决此类问题上,您有何具体建议?

齐爱民教授

首先,应完善新媒体网红行业商业价值挖掘与利用的管理制度,网红所属平台应构建起完善的平台网红商业价值开发管理制度,确立对于平台网红名人的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将商标恶意抢注扼杀在摇篮之中;第二,进一步完善商标法,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大批量恶意抢注行为应加大从刑法上进行追诉力度;第三,商标评审时应加强对在先权利的审查力度,根据网红名人的影响力、流量等因素进行审查,对于恶意的、大批量的抢注大流量网红名人的行为应予以驳回。第四,从法律角度看,网红本质是商主体,所有商主体必须学习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商标法知识。我国商标法实行先申请原则,谁先提出申请,谁获得商标权。第五,网红要勇敢维权,尤其是一些大网红,粉丝量巨大,网红ID商业利益巨大,有必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主编:齐爱民博士,八桂学者,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企业战略家,国家首批知识产权库专家,国家智库(CTTI)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国家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国际区块链创新应用联盟常务副理事长,云体系联盟常务理事, 广西区块链产业顾问,腾讯公司高级专家顾问,重庆金窝窝集团首席战略顾问,齐迹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中国互联网法、大数据法、电子商务法、区块链产业与法律的开创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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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鑫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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