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大数据杀熟”成为众矢之的
戴先任/文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网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罚。(10月9日中新网)
走同样的航线,坐同一个航班,在APP上显示的价格却比别人贵。类似“同物不同价”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在线旅游行业,在各类网络平台、各类网络消费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深受消费者诟病。但“大数据杀熟”是商家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而现行法律法规欠缺,对于这些运用新兴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治措施,导致“大数据杀熟”不仅难以遏制,反倒成了各类网络平台的潜规则,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深受其害。
此次文化和旅游部将“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之举。“大数据杀熟”让价格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已然是一种价格欺诈。
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大数据杀熟”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欺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让消费者以高价购买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另外,“大数据杀熟”还存在过度获取、搜集用户隐私信息的嫌疑。
将“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是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必要惩治,才能让“大数据杀熟”不再成为各类网络平台的潜规则,从而才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此,不仅是在线旅游,其他网络消费领域,也有必要引入这一处罚措施,将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让网络平台无法继续利用“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巧取豪夺”。
进而言之,监管部门、立法机构等,也要能根据形势的发展、新技术的发展对监管方法与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调整,要与时俱进、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样才能避免监管滞后、“法律滞后”带来监管空白、监管盲区,才能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出监管作用与法律效力。
来源: 市场导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