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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资〔201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组织好2015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2015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域名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统一申报。
(一)申请单位操作流程。
1. 注册。申请单位需要在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及审核过程请阅读网站说明,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审核资料寄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科技部信息中心收到资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注册信息的审核。
往年已经在申报中心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仍用原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陆,不需要重新注册。
2. 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在网上填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部门。
(二)申报部门操作流程。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登陆申报中心网站,受理申请单位电子文档,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有关文件、数据核对、审查。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拟推荐的项目通过申报中心进行网上推荐。
(三)纸质材料须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申报书可从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
申报中心随时公布最新的申报注意事项及工作动态,请及时查询。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010-51292636
传真:010-68523108、68520906、88654001、88654002、88654003
邮箱:program@most.cn
三、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17:00。申报单位填报项目截止时间由各项目推荐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决定。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附件:1. 2015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 2015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1 2015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5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突出体现“科技创业、技术示范、职业培育、惠农富农”宗旨,着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村中小微型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的作用,围绕科技强农惠农富农,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支持涉农中小微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为“四化同步”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有关要求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先进成熟适用的新产品、技术、农艺等在大面积推广应用前的技术示范项目和市场前景广阔,能带动农民创业,实现增收致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业项目。
二、项目类型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两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
1. 关于重点项目。每项重点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经费60万元至100万元无偿资助。根据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相关要求,以项目经费方式下拨,所有支出科目都需符合科技计划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不超过10项,计划单列市不超过4项;部门项目和科技扶贫项目按惯例推荐,其中科技扶贫项目重点突出对“一县一品”特色产业科技创业的支持。
2. 关于引导项目。引导项目中央财政无经费支持。为确保该类项目的引导意义,请各推荐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严格把关,慎重推荐。
三、项目组织要求
(一)推荐要求。
本年度星火计划项目围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进行组织实施,具体要求有: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有关规定;
2. 项目所涉技术必须成熟可靠,具产业化前景,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3. 项目名称应体现星火计划定位特点,不得出现公司名称和品牌,以及“基地建设”、“平台建设”等字眼;
4.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行政单位;
5.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较高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6. 各地推荐项目时需包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推荐或申报的项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予以重点倾斜;对于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请优先推荐。
7. 同一项目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重复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二)项目推荐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和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部分成员单位为星火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地方推荐的项目需加盖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公章,如无公章可以由省(区、市)、新疆兵团科技厅(委、局)代章。
(三)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重点项目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引导项目只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各推荐单位经审核论证后,通过申报中心将电子版报送科技部。各推荐单位还须向科技部报送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各一份。推荐意见应写明申报总体情况和组织审核论证的过程等。
各类表格在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或星火网(http://www.cnsp.org.cn)下载。
(四)联系方式
1.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于双民,010-68510207、68514065;科技部农村司:秦卫东,010-58881412。
2. 项目推荐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农村中心星火与信息处(邮编:100045)。
附件2 2015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服务、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 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 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 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 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 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或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 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 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 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4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120%。
3. 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二)重大项目
1.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
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三)其他要求
1. 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火炬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其它科技计划。
2. 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火炬计划项目。
四、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
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
(二)重大项目。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
五、申报流程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
(一)面上项目。
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1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 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1份,报送火炬中心。
六、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一)申报受理。
1. 科技部高新司。
电话:010-58881560、5888156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2. 科技部火炬中心。
电话:010-88656150、88656153、88656155。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邮编:100045)。
(二)软件及网上申报咨询。
1. 科技部火炬中心电话:010-88656312。
2.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