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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最强恐慌效应:美议员推动立法,促中美AI全面脱钩(法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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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5:46 抢发第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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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 在美国的最极端恐慌效应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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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国会参议员乔什·霍利(Josh Hawley) 提出 《2025 年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Decoupling Americ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pabilities from China Act of 2025)。

这是美国国会议员首次提出旨在推动中美人工智能领域“全面脱钩”的法案。

该法案提议通过立法手段限制美国与中国的AI技术交流,以防止先进技术流入中国。

霍利参议员称,流入中国人工智能的每一美元和每一千兆的数据,最终都将被用来对付美国。美国不能以牺牲自身实力为代价来增强我们最大的对手的力量。确保美国的经济优势意味着切断中国与美国创新的联系,并停止对中国创新的补贴。

法案指出:

禁止将在中国开发或生产的AI或生成式AI技术或知识产权进口到美国。

禁止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在中国境内转移AI或生成式AI技术或知识产权。

美国个人不得故意在中国境内或为受关注实体进行AI或生成式AI的研究或开发。

美国个人不得故意将AI或生成式AI研究信息转移到中国境内或受关注实体。

违反研发禁令的实体可能面临高达1亿美元的罚款。

以下为法案全文:

全文如下:

《2025年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

第119届国会第1次会议

法案编号:S.

为修订《美国法典》第18编,禁止美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进人工智能能力,并用于其他目的。

在美国参议院,霍利先生(Mr. HAWLEY)提出了以下法案;该法案被宣读两次,并提交至委员会。

法案为修订《美国法典》第18编,禁止美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进人工智能能力,并用于其他目的。

第1部分: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2025年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

第2部分:定义

在本法案中:

1. 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术语“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1节(由第3条新增)所赋予的含义。

2.  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指可能用于促进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力的技术或知识产权。

3.  受关注的中国实体:具有《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1节(由第4条新增)所赋予的含义。

4.  权益:就某一实体而言,包括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所有权链条持有的权益,或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安排持有的权益。

5.  军民融合战略:指某党旨在动员非军事资源和专业知识用于军事应用的策略,包括技术开发、后勤改进以及其他由某军队使用的方式。

6.  知识产权:包括:

•  受《美国法典》第17编保护的任何版权作品;

•  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授予专利保护的任何财产;

•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受《兰哈姆法》保护;

•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定义的商业秘密。

7.  技术:具有《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42节(50 U.S.C. 4801)所赋予的含义,并包括:

•  任何被制造、设计、开发、供应、部署、完成、组装、修复、转换或复制以用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的半导体、电路板、操作系统、图形处理单元、中央处理单元、张量处理单元、现场可编程门阵列、随机存取存储器、硬盘、固态硬盘、数据流架构或云计算服务;

•  任何其他硬件、软件、设备、装置、组件、机器人、计算机、处理器、网络、机器、加速器、电路、存储系统、子系统、服务器或相关商品、工具或服务,被制造、设计、开发、供应、部署、完成、组装、修复、转换或复制以用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

8.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中的术语:术语“出口”“境内转移”和“再出口”具有《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42节(50 U.S.C. 4801)所赋予的含义。

9.  美国人:具有《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1节(由第4条新增)所赋予的含义。

第3部分:禁止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的进出口

(a)进口禁令: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后,禁止将在中国开发或生产的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进口到美国。

(b)出口禁令: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后,禁止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

(c)处罚:

- 刑事处罚:故意违反(a)或(b)节禁令的人,将受到《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60节(b)(50 U.S.C. 4819)所规定的刑事处罚,与故意从事该节(a)所描述的非法行为的人受到同等处罚。

- 民事处罚:违反(a)或(b)节禁令或任何为执行此类禁令而发布的法规、命令或许可证的人,将受到《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60节(c)(50 U.S.C. 4819(c))所规定的民事处罚,与从事该节所描述的违规行为的人受到同等处罚。

(d)法规: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90天内,商务部长应发布实施本节的法规。

第4部分: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

(a)一般规定:《美国法典》第18编第1部分新增如下内容:

第124章: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研究与开发

§2741:定义

在本章中:

  1.  人工智能:

•  (A)具有《2019财年约翰·S·麦凯恩国防授权法》第238(g)节(10 U.S.C. note prec. 4061;Public Law 115–232)所赋予的含义;

•  (B)包括:

•  (i)人工或自动化系统:

•  (I)在没有显著人类监督的情况下,在多变和不可预测的情况下执行任务;

•  (II)能够从经验中学习,并在接触数据集时提高性能;

•  (III)在计算机软件、物理硬件或其他环境中开发,用于解决需要类似人类感知、认知、规划、学习、交流或物理行动的任务;

•  (IV)旨在像人类一样思考或行动,包括通过认知架构或神经网络;

•  (V)具有或来源于一组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统计或其他数据处理或人工智能技术,旨在近似认知任务;

•  (VI)旨在合理行动,包括通过智能软件代理或具身机器人实现目标,使用感知、规划、推理、学习、交流、决策和行动;

•  (VII)旨在或能够与人类互动,检测人类情感,根据生物特征数据确定与社会类别的关联,或生成或操纵图像、音频、视频或相关材料;

•  (ii)任何其他人工或自动化系统、软件或使用计算作为系统的一部分或全部来确定结果、做出或辅助决策、告知政策实施、收集数据或观察,或以其他方式与人类或人类社区互动。

2.  控制:具有《联邦法规》第31编第800.208节(在本法案颁布之日生效)所赋予的含义。

3.  公司:

•  (A)指具有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商业信托、商业协会或其他类似实体的商业结构的实体;

•  (B)包括与(A)款所述实体通过一系列合同关联的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4.  开发:指借鉴从研究和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知识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该工作:

•  (A)旨在生产新产品或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或工艺;

•  (B)与研究一样,导致获得更多知识。

5.  受关注实体:指:

•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教育机构(包括学院和大学);

•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或研发中心;

•  (C)任何公司:

•  (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

•  (ii)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iii)主要营业地在中国;

•  (iv)其股权证券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至少一个交易所交易;

•  (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2000年美中关系法》第204节(22 U.S.C. 6903)定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部委、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研发中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党或某军队的任何其他实体、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6.  联邦机构:指美国的一个部门、独立机构、委员会、管理局、权力机构、董事会或局,美国拥有所有权利益的公司,或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其他机构。

7.  联邦财政援助:指由联邦政府提供的拨款、贷款或贡献。

8.  生成式人工智能:指能够根据个人提供的提示或其他形式的数据生

成新颖文本、视频、图像、音频或其他媒体的人工智能系统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研究:

•  (A)指针对某一研究对象的更全面科学知识或理解的系统研究;

•  (B)包括如果使用与其他研发活动相同的设施且不包括在教学功能中的研究技术培训活动。

11.  研究与开发: 指基础或应用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

12.  州——“州”一词指美国的各州。

13.  领地:

•  (A)哥伦比亚特区;

•  (B)波多黎各联邦;

•  (C)美属维尔京群岛;

•  (D)关岛;

•  (E)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

•  (F)美属萨摩亚。

14.  美国人:

•  (A)具有199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711条(22 U.S.C. 6010)中的定义;

•  (B)包括——

•  (i)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或领地法律注册或组织的公司;

•  (ii)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或领地法律组织的教育机构,包括学院和大学;

•  (iii)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或领地法律组织的研究机构;

•  (iv)个人——

•   (I)是《移民与国籍法》第274B条(a)款(3)(8 U.S.C. 1324b(a)(3))中定义的受保护个人,无论其所在或工作地点;

•   (II)被美国作为合法永久居民录取的外国人;

•   (v)由本段中描述的个人或实体控制的个人或公司。

§2742. 非法行为 

(a)研究与开发——美国人不得故意进行、企图或共谋进行、或协助和教唆进行人工智能或生成性人工智能的研究或开发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2)为关注实体;

•  (3)代表关注实体;

•  (4)与关注实体合作;

•  (5)为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  (6)代表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  (7)与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合作。

(b)研究转移——美国人不得故意转移、企图或共谋转移、或协助和教唆转移与人工智能或生成性人工智能研究相关的信息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2)直接到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  (3)为关注实体;

•  (4)代表关注实体;

•  (5)直接到或从关注实体;

•  (6)为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  (7)代表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  (8)直接到或从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 2743. 处罚 

(a)罚款;没收:

• (1)实体:

• (A)一般情况违反第2742条的美国人不包括个人,应:

• (i)被罚款不超过1亿美元;

• (ii)没收任何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拨款或公共利益。

(B)实体关联者——违反第2742条的官员、董事、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应——

• (i)被罚款不超过100万美元;

• (ii)没收任何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拨款或公共利益。

• (2)个人——违反第2742条的美国人如果是个人,应——

• (A)被罚款不超过100万美元;

• (B)没收任何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拨款或公共利益。

(b)联邦财政援助不合格——违反第2742条的美国人在自处罚实施之日起5年内不得接受联邦财政援助。

(c)民事处罚——

•(1)民事诉讼——对于违反第2742条的美国人,美国可以对其在其居住、被发现或有代理人的任何美国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论争议金额。

• (2)损害赔偿——在根据第(1)款对美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美国有权——

• (A)获得:

• (i)限制和防止违反或威胁违反第2742条的衡平救济;

• (ii)其他适当的衡平救济;

• (B)获得因违反行为而由美国遭受的三倍损害赔偿;

• (C)如果美国人不是个人,可以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的民事罚款;

•(D)如果美国人是个人,可以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b)公民身份及移民后果——《移民与国籍法》第101条(a)款(43)项(8 U.S.C. 1101(a)(43))修正如下:

• (1)在(T)款中,将“和”改为“;”;

• (2)将(U)款重新标记为(V)款;

• (3)插入以下内容:

• “(U)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42条(关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研究和开发的行为)所描述的犯罪;”

(c)目录修正——《美国法典》第18篇第一部分的章节目录修正如下:

•  “第124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研究和开发

§2741. 定义。

§2742. 非法行为。

§2743. 处罚。”

(d)法规——司法部长应与国防部长、商务部长、教育部长、国家情报总监、联邦调查局局长协商。

• (1)颁布法规以执行第2742条的禁止规定;

• (2)与其他联邦机构负责人协调,确保第(1)款中描述的禁止规定的执行。

第5节。禁止美国人持有或向涉及人工智能研究和开发的中国实体提供资金或融资

(a)一般情况——自本法通过之日起一年后,禁止美国人明知持有或管理对关注中国实体的利益,或向该实体贷款或提供信贷,该实体——

(1)

•(A)进行与人工智能或生成性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或开发;或

• (B)生产包括研究或开发在内的人工智能或生成性人工智能硬件和软件的商品;以及

(2)

•(A)协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民融合战略;

• (B)协助发展监控能力;或

• (C)涉及人权侵害。

(b)实施;处罚:

• (1)实施——总统可以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3条和第205条(50 U.S.C. 1702和1704)提供的权力,以执行本节的规定。

• (2)处罚——违反、企图违反、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本节或为执行本节而发布的任何法规、许可或命令的人,应受到《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条(b)和(c)款(50 U.S.C. 1705)中规定的处罚。

.END.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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